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通知2015-5-25 22:10:13
粤知产〔2015〕9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近期启动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去,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工作主要面向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展开,具体应符合《通知》中关于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
1.市局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推荐企业名单(需注明《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中“12.特色加分”包括的三级指标、考察要点、评分标准等),本区域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总体方案(包括本地区优势企业培育目标、工作计划、组织管理、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督导检查等内容)。
2.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优势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方式。
各地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纸件及电子件报送至我局产业促进处。被地市推荐的企业请同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系统”提出申报。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工作主要面向优势企业培育期满、且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展开;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优势企业10%的数量进行限额推荐。具体应符合《通知》中关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
1.市局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推荐企业名单,本区域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总体方案(包括本地区示范企业培育目标、工作计划、组织管理、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督导检查等内容)。
2.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示范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方式。
各地市及顺德区知识产权局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纸件及电子件报送至我局产业促进处。被地市推荐的企业请同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系统”提出申报。
三、组织实施。
请各地市及顺德区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区域内企业积极申报。今后,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年度申报工作将于每年6月15日前完成地市推荐工作,不再专门发文启动。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