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news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费减备案业务,简化相关业务流程,自4月7日起, 申请人在提交费减备案请求时,可以电子形式上传证明文件,无需寄交或面交至审核机构。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
2020年3月31日
prev
NEXT
通知丨关于印发《农业品牌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7年)》的通知
公告丨关于注销北京永丰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112家企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