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information news

主页 / 客户案例 / 新闻资讯

国知局:将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纳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范围!

2022-08-05 14:12:19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42号建议答复的函。其中提到,推进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提升授权质量。目前,我国实用新型采用“初步审查+评价报告”的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为进一步提升实用新型授权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中,将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纳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范围,并配套修改《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审查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42号建议答复的函

潘雪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锂电池行业市场秩序避免滥用问题专利的恶意竞争行为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锂电池等新能源产业是典型的专利密集型产业,您提出的高质量专利布局是锂电池企业创新保护的基础,要严格专利审查,完善确权标准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意义,我局深表认同,并已在实际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审查标准,提升授权质量。





一、优化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严把授权关


对于以公式参数及相关特征限定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规定,其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应该包含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使其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或者申请人能够证明两者存在不同,该专利申请才可能具备新颖性。我局严格依法审查公式参数类特征限定的专利申请,把好授权关口,发挥好高质量审查促进高质量创造的传导作用。同时,从申请事实认定、发明构思把握、法条适用等方面加大审查业务指导力度,通过调研走访、实践培训、举办技术更新讲座等多种方式,深化审查员与锂电池领域创新主体的沟通交流,多措并举促进提升技术理解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确保对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更加客观、准确的评价。


同时,持续加大专利申请行为规制力度。2017年修订《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21年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将“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列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并对杜撰编造专利申请行为开展专项排查处理。2021年,共向地方通报4批次81.5万件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率超过九成,促进专利申请质量明显提升。


二、推进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提升授权质量

目前,我国实用新型采用“初步审查+评价报告”的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为进一步提升实用新型授权质量,我局积极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中,将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纳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范围,并配套修改《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审查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20日

分享此文章至:
请保存或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