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公开的一则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显示,杭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查处,罚款2.985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7位专利申请人代理68件专利申请,同时提供代缴专利申请费、年费等官费服务,并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案发后,当事人向5位专利申请人退还收取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约2.985万元,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为1650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构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罚款2.9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