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i酱作为国内网红界一股清流,将其人物IP玩得顺风顺水,据百度百科显示,2016年2月papi酱凭借变音器发布原创短视频内容而受人关注,同年3月,就获得1200万融资,后又跟逻辑思维、吴君如等合作,活脱脱成了网红界的人生赢家。
可在商标这条路上,走得就不这么顺畅了。日前,经papi酱本人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申请的“papi酱”系列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次被驳回。
具体审查结果如下: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在第9类上与第19182879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的第1071421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诉争商标在第25类上与第3630646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第9934704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诉争商标在第35类上与第6541464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 、第19415385号“papi资本”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683237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诉争商标在第38类上与第19353802号“PAPI酱”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八)构成近似。据此,被告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引证商标)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
一、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被告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
三、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需要提醒大家,在商标审查中,商标的各个组成部分会分开审查,以“papi酱”为例,会将“papi”与“酱”分别与在先商标对比,且“酱”作为一个网络术语没有太大显著性,所以重点审查的就是“papi”,已有在先“PAPI”的情况,“papi酱”就无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