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news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费减备案业务,简化相关业务流程,自4月7日起, 申请人在提交费减备案请求时,可以电子形式上传证明文件,无需寄交或面交至审核机构。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
2020年3月31日
prev
NEXT
行业丨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通知丨关于发布“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