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news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费减备案业务,简化相关业务流程,自4月7日起, 申请人在提交费减备案请求时,可以电子形式上传证明文件,无需寄交或面交至审核机构。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
2020年3月31日
prev
NEXT
涉外丨英国和欧洲专利局关于使用权利要求可专利性的不同做法
专利丨USPTO的积压专利数量可能达到历史最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