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news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费减备案业务,简化相关业务流程,自4月7日起, 申请人在提交费减备案请求时,可以电子形式上传证明文件,无需寄交或面交至审核机构。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
2020年3月31日
prev
NEXT
涉外丨2026年新版《欧盟商标及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生效施行
涉外丨新西兰启动版权法重大修订:版权保护期延长20年,创作者权利全面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