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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申请人商标被驳回,某机构被罚2万,据称无非正常渠道

2021-11-12 09:47:41

商标界最大的未解之谜:

为什么商标局明明没有下正式的驳回通知;

却偏偏有人能未卜先知,

提前通知申请人商标被驳回?

关键是,人家到底是通过什么渠道,提前得到了消息?

又是通过什么渠道,拿到了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这两个问题过于蹊跷,存在也不是一年两年了,时不时就有人反应收到了类似的“提前通知”。

而大部分的“提前通知”,其实是为了招揽商标驳回复审业务,从现有代理机构那里撬客户...

总之,这种行为影响很恶劣,常常在行业内引起公愤...

近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新了一条行政处罚信息:

某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官网未曾下发正式驳回通知的情况下就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商标被驳回”,进而招揽业务;

结果,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被罚了2万元!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不过,该代理机构声称“并未采取任何非正常渠道提前知晓申请商标的驳回信息”;

他们声称是通过分析研究公开信息和近似审查标准来判定商标是否会被驳回,并向管理部门提供了具体操作流程。 

至于商标申请人的邮箱,应该是直接发到了商标申请人(意大利的)官网上留下的联系方式。 

好吧,似乎也说得通,看来是技术流...

总之,终于看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这类招揽商标业务的行为下手了!

而以这种行为被处罚的,以后肯定还会有...只不过此次处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若再遇到这种邮件,大家知道该咋办了嘛?

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名称: 

北京方XX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1XXXXXXX44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程X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市监处罚〔2021〕8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公司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在商标局官网未曾下发正式驳回通知的情况下就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商标被驳回,当事人辩称因近期业务不好,确实有过此类招揽业务的行为。 

但并未采取任何非正常渠道提前知晓申请商标的驳回信息,商标申请信息均为公开信息,可以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到,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如:白兔软件、权大师、标库网等进行查询。

我司都是通过分析研究公开信息和近似审查标准来判定商标是否会被驳回,并向我局提供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我司提交的流程截图及说明)。

根据判断结果公司员工于2021年4月9日上午7点42分通过名称为“se??@fine????ip.com”的账户向申请人公司联系人“sadoch@sadoch.it”发送邮件,该邮件主题为“紧急:关于第49941598号‘REX’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的官方通知”。

当事人在此期间共发出7封邮件,均通过名称为“se??@fine????ip.com”的账户发出,分别涉及第16类第49941598号"REX"商标,申请人:索尔?萨多奇股份有限公司雷克斯纸板产品;第50971125号"GUARDWELL ONE SWIPE",申请人:概念村产品有限公司;第501111412号"FUJI WIRE",申请人:斯拿米产业株式会议;第50118185号"ORIJEN",申请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第50617961号"AGELESS REVITALIZING EYE CREAM",申请人:她姹有限责任公司;第51587882号"soylent",申请人:索伦特营养公司;第51788717号“stuyvesant”, 申请人:史岱文森高中校友会。

上述邮件发送后,并未签订代理合同,没有成交,没有违法所得。这些邮件的发送人是公司员工冯XX,现已离职,此行为经过他的领导符XX批准,对直接主管符XX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0元;

 

罚款金额:

2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02日

 

公示日期: 

2021年11月02日


公示截止期: 

2022年02月02日


信息来自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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