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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代理“莞燕”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2022-07-22 10:03:40

基本案情

DY公司申请“莞燕”商标(被异议商标)通过审查获得初审公告,在初审公告期内燕之屋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碗燕”商标近似为由提出异议申请,DY公司委托我司进行异议答辩。

 

捷成视角

经沟通了解,DY公司的“莞燕”商标有自己独立的设计来源,且已在先有相同的“莞燕”商标注册并持续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合理正当,从主观上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与碗燕公司商标混淆的意图。在客观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文字构成不同,首字不同,整体设计不同,作为可视性商标在整体上具有明显不同的识别特征,不构成近似。

据此,经与客户充分沟通并引导客户搜集证据,我司代理DY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异议答辩材料。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支持了我方意见,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决定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异议决定书截图

结语

商标注册申请过程可能并不一帆风顺,即使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在三个月公告期内还可能被他人提出异议程序。特别是一些业内知名品牌往往宁错杀不放过,对他人合理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其异议理由并不合理、充分。因此在收到商标局寄送的异议答辩通知后,应在充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积极进行答辩,阐明商标注册的正当性,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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