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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捷成代理“意威科技 YIWEI SCI.&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2023-12-18 10:00:19

基本案情

商标申请人Y公司申请注册的“意威科技 YIWEI SCI.&TECH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以下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为了争取申请商标的注册,Y公司委托我司申请驳回复审。


捷成视角

捷成1.jpg

由上图可见,申请商标是一个指定颜色的图文组合商标,整体是由文字“意威科技 YIWEI SCI.&TECH”及图形部分组成,而引证商标仅是一个纯图形商标,无文字要素构成。


首先,文字是相关公众识别并记忆一个商标最显著的要素,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意威科技 YIWEI SCI.&TECH”,而引证商标无文字要素则其显著识别特征为其整个图形,双方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很明显不同;其次,申请商标有明确清晰的呼叫方式,而引证商标无具体呼叫方式;再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的构图要素及整体外观也有着显著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共存使用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据此,我司代理Y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结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我司代理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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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截图)


结语

在判定两个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时,首先应认定双方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其次再从双方商标的整体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来判断。也就是说,若两个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形音义”有着显著差别,则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特别是对于含有文字要素的图文组合商标和纯图形商标的整体比对,文字要素就是区分两者最显著醒目的识别特征。所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收到的这种驳回决定,并不是“一锤定音”,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可尝试申请复审争取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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