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夜郎古酒发布《夜郎古酒业关于与郎酒公司相关纠纷案的严正声明》:
2024年11月8日,我公司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该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我公司等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我公司等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我公司等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我公司等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96,402,395元。我公司对此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并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等。
关于“夜郎古酒”标识是否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法院认为:被诉“夜郎古酒”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识别为“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读音发生明显改变。在含义上,“夜郎古”属臆造词汇,没有特定含义,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义。“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
在“郎”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形下,被告选用与注册商标“夜郎古”字体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并非对通用名称的善意、正常使用。
被诉 “夜郎古酒” 完整包含了原告在先第230457号“郎”商标,因“古酒”有年代久远的酒的意思,“夜郎古酒”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夜郎”......突出使用“夜郎古酒”标识,“夜郎古酒”标识与原告“郎”商标共同使用在白酒商品上,以一般公众注意力为判断标准,在隔离状态下,容易将被告“夜郎古酒”与原告产品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在充分考虑第230457号“郎”商标在白酒行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基础上,应认定被诉侵权标识“夜郎古酒”与第230457号“郎”商标构成近似。
关于“夜郎”是否具有指代“夜郎古国”的第一含义
法院认为,即使被诉标识中包含词汇含有的第一含义,但当其被选用为商标标识使用时,应当从商标法的角度评断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如果权利商标已经构建起与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特定联系,且权利商标知名度很高,已经大于词汇本身第一含义时,相关文字容易被联系到权利商标导致混淆的,仍构成商标侵权。
第230457号“郎”商标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已在白酒领域构建起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显著性极强,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相关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与原告的权利商标产生误认,因此“夜郎”文字所具有的第一含义并不影响本案商标侵权的认定。
关于判赔金额:
法院认为:商标侵权......三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两款白酒的赔偿总额为313,956,000元+141,634,285.68 元=455,590,285.68元,已远超原告在本案中就商标侵权主张的赔偿数额195,000,0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请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全额予以支持。
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数额酌定为100万元;
支持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2395元。
合计约1.9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