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博纳”)将刘德华及电影《扫毒2》6家出品方公司以侵权纠纷告上法庭。
据环球博纳民事起诉状,原告请求刘德华及6家相关公司停止侵权活动;在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原告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连带赔偿原告9999.9999万元人民币(立案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开资料显示,《扫毒2:天地对决》于2019年7月5日在内地上映,该片以“毒品”为线索,讲述了慈善家兼金融巨子余顺天与香港最大毒贩地藏之间由“禁毒”引发的一场天地对决 。
《扫毒2》当年累计票房高达13.13亿,获得香港电影金像奖、华鼎奖等多项大奖,随后代表中国香港角逐奥斯卡“最佳国际电影奖”。
导演阿生称,按照香港影片以往经验,警匪片中“卧底”的真实身份,原本就是警察。但《扫毒2》中却将“卧底”身份设置为“想做好人却在黑帮长大的人”,与13年前就在全国发行的《完美情人》完全一致。男一与男三第一次见面的场景也高度雷同,甚至连演员出场顺序也一样。
除此之外,在叙事结构、故事背景、人物关系、重要情节、结局表达、人物职业、拍摄表现手法、人物海报设计、片名设计、服装设计等诸多方面完全重合,几乎是“完全”抄袭。
导演阿生表示,在2020年底发现《扫毒2》有抄袭嫌疑,于是用了半年多的时间收集证据,目前已将相关证据递交至法院。
8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对此立案。
一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标准。
“实质性相似”是指以原创作品为基准,通过与争议作品的要素比对,从而得出两者是否构成表达相似的判断结果。由于影视作品大多源自剧本等文字作品,通过剧本进行比对是较为常用的方法。
影视作品在实质性相似上的判断要素选择上主要包括场景安排、人物设置、道具选择、情节发展、关键对话等内容。
二是“独创性”标准。
独创性既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也是争议作品自证合法性的抗辩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所以,如果争议作品能够证明作品的争议部分来源于作者独立创作,且符合一定程度的创造性要求,那么该部分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三是“合理出处”标准。
如果争议作品可以说明合理出处,则属于著作权保护的排除条件。在影视作品抄袭的认定中,合理出处可以来自不同层面。
如果相似的部分只是思想,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似部分属于唯一或有限表达,由于其高度的功能性,也同样不构成侵权;最后,如果相似部分来自公有领域或客观事实,属于人类公共财产,也不构成侵权。
《扫毒2》是否构成抄袭,有待司法的判断,不排除某些指控是为了蹭热度或源于利益冲突。如果确实存在抄袭,理当“拨乱反正”强烈谴责,并通过司法予以维权;如果是无端指控,则不应以版权保护为借口来伤害市场对一部优秀影片的热忱。
但类似诉讼的频频发生,给相关从业者和众位创作者也敲响了版权保护的警钟,除了在发生抄袭事件时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更要提高版权意识,为自己的权益获取和维护做好保障,这也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提升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文娱产业也迅速崛起。
伴随而生的便是“抄袭”的泛滥和侵权事件的频发。
除了电影外,图片由于其广泛性及介质,侵权现象尤为泛滥,如先前沸沸扬扬的“视觉中国”事件;网络歌曲“裁缝式”抄袭也频频发生,如先前传度很高却备受质疑的《离人愁》及最近在某平台上非常火爆却颇受争议的《骁》;近年兴起的短视频,素材抄袭更是无处不在。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文学作品、美术作品、电视剧的创作者也被抄袭甚至侵权...
很多创作者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了赔偿。但同时更有无数的创作者吃了“哑巴亏”,只能看着创作成果被盗用抄袭。除了抄袭侵权者的不道德,归根结底也是创作者版权意识的薄弱,导致大多数人无法在出事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
作品著作权的登记是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和前提。
首先,作品著作权登记可以最大限度确认作品权益的归属情况,可以为著作权人的权利获取提供保障。
当作品权利发生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提起保护权利诉讼的基本前提和判定权利归属的有力证据。
做好作品著作权的登记,是对自己创作成果的尊重,更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千万不要等到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追悔莫及、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