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潜力的重要领域。智慧交通系统通过传感器、摄像头、GPS等设施,持续产生和收集交通流量、车辆轨迹、信号灯状态、视频图像等海量数据,这些数据是智慧交通相关企业的核心资产,但因其自身敏感性及重要性,收集、处理、利用和共享过程蕴含了复杂的知识产权与合规风险。本文将结合合规审查实务,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主体重点提示智慧交通数据知识产权合规自查要点。
智慧交通数据在合规自查过程中,一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据来源的合法性
申请主体需要核查数据是否存在来源不明、非法获取、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情形,确保数据权属清晰、无争议:
1.申请主体若直接采集数据,需核查数据采集设备(如摄像头、雷达)的部署是否取得必要的行政许可(如路政、交管部门审批)。
2.申请主体若获取政府或公共数据,需核查与政府部门的数据合作协议,如协议是否明确授权范围、使用目的和限制条件、数据是否属于政府公开信息以及获取程序是否合法等。
3.申请主体若获取第三方数据,需核查与数据提供方如地图厂商、运营商、车企之间的合同,确保其拥有合法的数据授权,并已履行必要的用户同意程序。
4.申请主体若获取用户个人数据,需核查从APP、车载设备等终端获取用户数据时,是否遵循“告知-同意”、“最小必要”等原则,隐私政策是否清晰、明确。如在收集行踪轨迹、车辆精准定位等敏感个人信息时,必须以清晰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乘客、车主等收集的目的、方式、范围,并取得个人的单独明示同意。
(二)数据权利归属界定
对于数据权利的归属,应通过相关合同明确约定。若在合作协议、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数据的知识产权归属,则合同约定优先;若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则参考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构成作品的数据库)的相关原则进行界定。如员工在职期间为开发算法、处理数据所做出的贡献,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在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中明确约定、又如多方合作开发的项目,须以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份额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避免共同权利不明导致的登记申请障碍。
(三)是否包含个人信息
不涉及个人信息的,一般需证明匿名化措施是否彻底且有效。《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如申请主体明确其提交登记的标的系通过匿名化措施实现不包含个人信息的效果,则申请主体需说明匿名化处理技术措施或如何实现匿名化效果等内容,证明拟登记标的已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现有技术手段无法还原至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状态。
如涉及检查车辆轨迹、车主信息等,需核查是否已完成匿名化或去标识化处理,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标准文件的要求。
(四)是否涉及重要数据
1.重要数据的识别:申请主体可参照《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43697-2024)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结合《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及该规则附录G《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对登记标的是否涉及重要数据进行识别。
2.申请主体的义务:若识别为重要数据,申请主体应依法履行《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数据处理者的法定义务,包括提供重要数据风险评估报告、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及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风险监测、应急演练及教育培训等。
对于智慧交通类的数据知识产权,申请主体一方面应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数据权利归属,另一方面须注重对个人信息及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还需系统整理并归档所有授权文件、同意记录、技术报告及制度文件等,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可追溯,从而提升审查效率。通过充分、细致的前期准备,不仅是对审查工作的尊重,更是对自身数据权益的有效保护,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顺利推进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