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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丨越南《知识产权法》重大修订案正式颁布

2026-02-06 17:15:00

    越南国会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了《知识产权法》的广泛修订案,这标志着该国近年来最具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之一。此次修订旨在补充和完善现有规定,使越南的知识产权框架更紧密地对接国际标准,同时应对权利人与从业者面临的实际挑战。修订案将于2026年4月1日正式生效。

以下为最值得关注的关键变更要点

    承认局部与非实体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已扩大至局部设计及非实体形式(第32类),明确将权利延伸至不能独立流通的产品部件,以及数字与无形的产品外观。法律明确,非实体产品的外观属于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且对该外观任何部分的数字复制品进行流通,将被视为使用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行为。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实用性的条款也相应修订,将网络空间内非实体产品的统一复制纳入其中。

    解决重叠权利冲突:《知识产权法》为防止同一客体受多项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冲突提供了保障。若存在权利重叠,后产生的权利若其行使干扰了在先权利的正常利用,则将被终止。终止该后产生权利的决定权在于法院。

    使用已公开数据进行AI训练:组织和个人可为科学研究、测试及人工智能系统训练之目的,使用合法发布且可公开获取的文件与数据。此类使用不得对作者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若相关文件和数据受版权或相关权保护,其使用还须遵守政府颁布的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商业资产: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在民事、商业及投资交易中利用其权利,这与更广泛的科学、技术、创新及资产管理立法保持一致。国家鼓励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例如,依据投资、企业和信贷法律,作为出资或贷款抵押)。

    版权保护排除事项:明确将创意、标语及作品标题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

    取消部分证书办理时限:法律取消了补发遗失或损毁的版权及相关权证书,以及因权利人名称或作品标题等信息变更而更新登记的固定期限。权利人现在需依据一般程序性指引办理,而非法定的具体时限。

    扩展无效宣告权力:越南版权主管机关现有权力在认定申请材料包含不准确、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时,主动宣告注册证书无效。此前,此类无效宣告只能由发现不实信息的第三方提出请求来启动。

    工业品外观设计新颖性宽限期:即使工业品外观设计通过主管机关非法发布的申请或注册信息被公开,只要该发布行为违法或源自无权提交的当事方,该设计仍将保留其新颖性。此项保障旨在保护合法申请人免因行政错误或未经授权的披露而丧失权利,并与法律中关于发明新颖性宽限期的条款保持一致。

    国家资助研发项目的机构权利:被指定管理、使用并拥有国家预算资助的科学技术与创新任务成果的组织,现被明确赋予就此类项目产生的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注册的权利。此项变更巩固了通过公共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机构所有权,与厘清政府资助研发项目所有权归属的更广泛努力保持一致。

    实质审查中止:知识产权局可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暂时中止工业产权申请的实质审查:

    应申请人请求,以便其有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条件提交无效或撤销商标注册证书的申请,待该申请解决后恢复审查。

    法院就第三方提起的、涉及工业产权对象注册权或涉嫌恶意申请商标的诉讼发出管辖权通知时,待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决定作出后恢复审查。

    简化委托书规则: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明确,授权越南代表为不在越南居住的外国自然人或无当地机构的外国组织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诉的委托书,无需进行公证和认证。

    植物品种技术测试期限:独立进行技术测试的申请人,须在申请被认定为有效后的24个月内启动测试。若在此期限内未开始自行测试,申请将在该期限届满时被视为撤回。此项修订引入了更严格的时限,以确保植物品种申请进程不被延误。

    数字平台义务:数字平台运营者必须根据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及其他相关法律,实施保护线上知识产权的措施。

    法院与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被授权的法院和行政官员,有权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政机关也可根据该法采取预防和保障措施,以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处理。修订案删除了此前详细列举的具体机构名单(如警察、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人民委员会),转而更概括地指向“行政机关”。这一更宽泛的表述扩大了可能行使执法权的官员范围。

    审查员资格撤销:根据新修订案,若持有知识产权审查员卡的个人不再符合规定的资格标准,主管机关有权撤销该卡。此措施强调了在知识产权审查过程中保持专业标准与合规的重要性。

    民事执法措施: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引入了旨在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增民事救济措施。主管机关现可下令销毁假冒商标商品和盗版产品,政府规定的有限情形除外。此外,用于制造此类商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及设备必须被销毁或改作非商业用途,前提是这不损害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能力。

    线上知识产权执法:修订案拓宽了网络环境中的执法权力,允许移除、删除或禁用侵权内容、账户、网站和应用程序,以防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

    赔偿限额:本次修订大幅调整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物质损害赔偿上限现为10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8.5万元),是此前5亿越南盾上限的两倍。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现可根据损害严重程度,在政府规定的基本工资的10至100倍范围内裁定赔偿。

关键程序时限修订

    本次《知识产权法》修订缩短了越南知识产权框架下的多项程序期限:

    决定公布:与工业产权证书的颁发、终止、撤销或变更相关的决定,将在作出后30日内在越南官方公报上公布,较之前的60天缩短一半。

    商标申请公开:商标申请在知识产权局收到后即予以公开披露。

    申请公布: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地理标志申请在认定为有效后一个月内在公报上公布。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第19个月公布,或自申请被认定为有效之日起公布。

    异议期限:对于专利,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若申请适用加速审查,则须在3个月内提出。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异议须在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专利实质审查请求:请求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时限,已从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若无优先权要求)起42个月缩短至36个月。

    实质审查:对于专利,主管机关的实质审查应在12个月内完成。对于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实质审查应在5个月内完成。申请人可在专利和商标申请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加速实质审查。

过渡期安排

    在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生效日(2026年4月1日)前提交的申请,将依据提交时生效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以下程序将遵循2025年修订案的规定执行:

    1.对知识产权局尚未认定为有效的申请进行的形式审查;

    2.在《知识产权法》生效日后公布的申请所涉及的异议和实质审查时限。

结语

    越南2025年《知识产权法》修订案标志着该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决定性转折点。通过将保护范围扩展至非实体设计、明确国家资助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加强行政与司法执法,并将救济措施延伸至数字领域,这些改革展现了越南在应对国内执法挑战的同时,力求更紧密对接国际标准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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