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 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于2013年6月27日在马拉喀什通过,是WIPO管理的国际版权条约之一。它具有鲜明的人道主义和社会发展维度,主要目标是创设一组有益于盲人、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视障者)的强制性限制与例外。
受益人:《马拉喀什条约》明确,受益人是受一种或多种残疾影响,无法有效阅读印刷品的人。这一定义的范围很广,包括盲人、视力障碍者、有阅读障碍的人或者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的人。
作品:“形式为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的作品,“不论是已出版的作品,还是以其他方式通过任何媒介公开提供的作品”,包括有声读物,都属于《马拉喀什条约》规范的对象。
被授权实体:被授权实体定义较宽,包括许多非营利组织和政府机构。这些实体被政府明确授权或认可,具有多种功能,包括为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被授权实体有义务在多个方面制定并遵循自己的做法,包括确定其服务的人为受益人,只向受益人提供服务,劝阻未经授权使用复制件的行为,以及对作品复制件的处理保持“应有注意”。
《马拉喀什条约》要求缔约方在国家层面实施条约时履行两项主要义务。
第一,《马拉喀什条约》要求缔约方在国内版权法中规定对复制权、发行权和向公众提供权的限制或例外,以便于向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被授权实体可以在非营利的基础上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以及通过非商业性出借或者以电子传播的方式发行。开展这些活动要符合的条件包括:依法有权使用作品,只进行将作品制成无障碍格式所需要的修改,并且仅将这些版本提供给受益人使用。受益人依法有权使用作品的,也可以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供个人使用。在经向WIPO总干事声明,各缔约方可以在国内将限制或例外限于“在该市场中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为受益人获得特定无障碍格式”的作品。
第二,《马拉喀什条约》要求缔约方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进出口。进口方面,依国内法可以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时,也应允许在不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为受益人进口无障碍格式版。出口方面,根据限制或例外或者其他法律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可以由一个被授权实体向另一缔约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发行或提供。
《马拉喀什条约》允许缔约方自由地根据自身的法律制度和惯例实施条约的条款,也不影响缔约方依其他国际协定应承担的义务,这其中包括如何认定“公平做法、公平行为或合理使用”,但要遵守其他条约规定的三步检验法义务。三步检验法是用以判断一项例外或限制是否为国际版权及相关权准则所允许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三个要素:任何例外或限制(1)应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2)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而且(3)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除管理《马拉喀什条约》之外,WIPO也已制定了多项举措以推动实现条约的目标。WIPO向成员国提供关于《马拉喀什条约》以及其他WIPO版权条约的相关信息。WIPO还为请求在其版权制度更新方面提供支持的成员国提供立法建议。
除此之外,广为接受的观点是在为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获取途径提供便利时,版权不是唯一相关的问题。因此,WIPO还通过多方利益攸关方伙伴关系——无障碍图书联合会(ABC)与多个组织进行协作。ABC的活动包括为制作和发行无障碍格式图书提供培训的能力建设举措、推广包容性出版标准,以及ABC图书交易系统(TRGAR服务)——一个国际数据库和图书交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