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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周讯 | 恶意抢注“世界杯”“拉伊卜”等商标, 26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可口可乐产品被诉侵犯维他奶商标判赔180万

2022-12-15 15:47:05

恶意抢注“世界杯”“拉伊卜”等商标, 26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第二十二届国际足联世界杯足球赛正在卡塔尔举行,倍受全球瞩目。但少数企业、自然人以谋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对“世界杯”、著名球星姓名、世界杯吉祥物“LAEEB”“拉伊卜”等热词、标志进行商标恶意抢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卡塔尔世界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决打击恶意抢注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对第66999855号“世界杯”、第63803887号“LAEEB”等26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63767652号“LAEEBS”商标依职权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恶意商标注册专项行动,加强对包括世界杯、世界杯吉祥物、著名球星姓名在内的世界杯热词、标志的保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坚决维护风清气正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霍尼韦尔:旗下埃尔斯特诉虎博公司商标侵权案胜诉,获赔88万余元


12月1日,霍尼韦尔官网发布新闻稿称,2020年7月,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上海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博公司”)生产销售假冒Kromschröder品牌的点火变压器、火焰探测器等产品,侵犯了霍尼韦尔特性和材料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埃尔斯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尔斯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历时两年多,埃尔斯特在起诉虎博公司及相关犯罪嫌疑人商标侵权一案中胜诉。被告虎博公司及相关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罚金共计约92万人民币,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8万余元。此外,相关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

来源|界面新闻


恶意生产侵权产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首例惩罚性赔偿判决


日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侵害商标权案件,这是端州法院判决的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2020年底至2021年1月间,黄某为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科某许可,在其经营的利某公司内,按照客户要求使用激光机雕刻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其生产的五金配件上,并将五金配件打包装存放于车间。


科某公司起诉至端州法院,要求利某公司、黄某、谭某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利某公司未经科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五金配件上使用科某公司注册商标,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黄某作为利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利某公司制作侵权产品进行牟利,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害后果严重程度以及刑事处罚结果等因素,认定科某公司的经济损失为30000元和合理维权费用10374元。但鉴于侵权时间较短,且侵权产品存放在车间内尚未售出,法院酌定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利某公司、黄某向科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谭某作为利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没有证据证明利某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利某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科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可口可乐产品被诉侵犯维他奶商标判赔180万!二审维持原判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因侵犯维他奶公司商标权,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被判定赔偿维他奶公司180万元,太古可口可乐公司对其中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可口可乐一方败诉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可口可乐装瓶商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棠汇(广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阳光柠檬茶(PET)瓶贴上使用与15252796号商标近似的商标,停止生产、销售、推广宣传该产品;立即销毁涉案产品库存的成品、半成品及带有侵权标识的瓶贴、宣传材料、商业手册等并删除有关产品的推广宣传内容;赔偿3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柠檬图案与第15252796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在主要要素、颜色组合及整体布局等方面均基本一致,仅在有无柠檬籽、叶片位置以及色调和果肉等细微处存在差异。被控侵权阳光柠檬茶(PET)产品使用的被控侵权柠檬片图案标识与维他奶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构成相似,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涉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商标近似,被控侵权阳光柠檬茶(PET)产品为侵害了第15252796号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0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太古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维他奶公司第15252796号商标权的行为;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连带赔偿维他奶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80万元,其中太古可口可乐公司对其中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太古可口可乐公司在有关微信号以及《南方都市报》中缝之外的版面刊登声明,以消除商标侵权所导致的不良影响。


对此,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太古可口可乐公司三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方都市报


傍名牌“搭便车”,商标侵权应担责


某餐饮公司是“某王”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发现某火锅店在其经营店铺的店招、装潢、菜单、餐具、名片等上面突出使用了“捞某王”字样,与其系列商标构成近似。


经查询,某火锅店成立于2017年,其企业名称中完整地包含了“某王”字号。因此,某餐饮公司认为,某火锅店擅自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与其“某王”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易导致混淆,构成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某火锅店擅自将“某王”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授权许可,依法享有使用“某王”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有权就相关的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被告从事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被告在其店铺菜单、餐巾纸、店内设施灯具、门店招牌、招聘广告等处使用的“捞某王”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完整包含了“某王”字样主要识别部分,且涉案注册商标“某王”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了商标法所指的近似商标。


被告在本案诉讼中仍然继续使用原先被许可使用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某王”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对其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该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来源|张家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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