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回溯到 1993 年,A 某的母亲在市场开设档口经营烧腊,她精心制作的 “梯面肥婆烧肉” 凭借独特的风味,迅速赢得了食客们的喜爱,逐渐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地标美食。多年来,“梯面肥婆烧肉” 屡获殊荣,获评当地十大特色农家菜等荣誉,还受到多个新闻媒体的关注与报道,在当地餐饮市场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2002 年,B 某与 A 某的姐姐喜结连理,此后便加入到 A 某一家共同经营的 “肥婆烧腊快餐店”。这本是一段家族齐心创业的佳话,却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渐变了味。2015 年,B 某成功注册了 “梯面肥婆” 餐饮服务类商标,并借此开设了多家分店。
婚姻破裂引发商标风波,昔日亲人对簿公堂
2018 年,B 某与妻子感情破裂,最终分道扬镳。2021 年,B 某注册成立个人餐饮公司,而 A 某一家的 “肥婆烧腊快餐店” 也搬离原址继续经营。此时,B 某竟以商标侵权为由,要求 A 某停止使用 “梯面肥婆” 标识。A 某一家自然无法接受,毕竟 “梯面肥婆” 这个招牌从 1993 年起就由其母亲一直使用至今,B 某的行为无疑是恶意抢注商标。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最终在 2023 年,B 某将 A 某告上了一审法院。
法院判理:商标法下对诚信原则的坚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 B 某的全部诉讼请求。B 某不服,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深入审理认为,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A 某母亲及其家人长期经营 “梯面肥婆烧肉”,虽未对该标识进行商标注册,但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该标识在餐饮行业及消费群体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美誉度,并且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客观上早已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 “有一定影响” 的未注册商标。
而 B 某曾深度参与 A 某及其家人的餐饮经营活动,对 “梯面肥婆烧肉” 在先使用的情况了如指掌。在此情形下,B 某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明显属于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严重违背了商标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权利滥用行为。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例为所有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但获取商标的途径必须合法合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不仅违背商业道德,更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 “梯面肥婆” 商标纠纷案中,所援引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涉及的具体条款与商标恶意抢注后行使权利的法律认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
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明确 “恶意” 属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三条
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本案中,B 某曾参与 A 某及其家人的餐饮经营活动,显然知悉 “梯面肥婆烧肉” 这一在先使用的标识,符合此条中 “明知或者应知” 的情形,可推定其构成恶意抢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虽未在案例中明确指出具体使用了哪条,但整体可用于在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涉及商标侵权等行为进行法律适用和判定,例如可能用于判断 B 某后续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 A 某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案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而此解释是对民法典总则编的细化和补充,可能在具体认定 B 某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等方面提供更具体的解释和指导,进一步说明 B 某恶意抢注商标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