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以及《商标法》第十一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规定,故,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独特性、区别性和可识别性。商标显著性强弱取决于三个要素。
一是商标标志的独特性。越独特的标志,显著性越强。对于文字商标而言,臆造词相比固有词显著性要强。例如,臆造词“华为”作为商标,其显著性强于固有词“长城”。对于图形商标而言,虚构事物的图案比客观存在事物的图案的显著性要强。例如,虚构的外星人图案作为商标,其显著性强于客观存在的动物的图案。
二是商标标志与其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关联性。关联性越弱,显著性越强。例如,“苹果”使用在手机商品上,因苹果与手机本身没有关联,故显著性较强;但若将“苹果”作为新鲜水果的商标,因二者间是强关联的事物,故缺乏显著性。同理,“虾香稻米”商标使用在米商品上,其显著性较弱。
三是商标标志的可识别性。可识别性越强,显著性越强。过于复杂或者过于简单的标志,均不利于相关公众识别和记忆,其显著性较弱。
此外,除考虑商标标志本身所产生的显著性,即先天显著性,还需考虑商标因为使用在具体商标或者服务上所产生的显著性,即后天显著性。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持续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广告宣传等情况。
通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混淆的可能性越大。
例如,近日,中国汉堡品牌"塔斯汀"诉"塔诗汀"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法院认定"塔诗汀"方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全额支持塔斯汀主张的500万元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