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商标申请的基本材料为:(1)商标图样;(2)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3)申请人及地址;(4)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供优先权国家的申请号及申请日;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在先商标,审查员可能要求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英文翻译。
商标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实质审查不通过的下发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在载明的期限内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安排公告,公告期2个月,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商标获准注册,颁发注册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每次续展10年。
澳大利亚允许部分商品转让,转让后的子商标获得新的商标号。
注册商标连续3年未在澳大利亚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
注:澳大利亚商标权的有效范围:澳大利亚、圣诞岛、科科斯(基林)群岛、诺福克岛。
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商标申请的基本材料为:(1)商标图样;(2)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3)申请人及地址;(4)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供优先权国家的申请号及申请日;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在先商标,审查员可能要求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英文翻译。
商标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实质审查不通过的下发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在载明的期限内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安排公告,公告期3个月,利害相关方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商标获准注册,颁发注册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宽展期为12个月,每次续展10年。
新西兰允许部分商品转让,转让后的子商标获得新的商标号。
注册商标连续3年未在新西兰使用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